
崔常山
律师
按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39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崔律师:13176706850
2024-01-19 14: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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