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四是非法控制特征,即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崔常山律师:13176706850
2023-07-12 17: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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