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能否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三期”女职工相对不太容易管理,用工成本相对较高,但是不是只要是在“三期”之内,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 当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限制了不能依据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制依据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三期”女职工符合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符合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要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比较高,用人单位要做好平时规章制度的建设,注意收集证据,最终做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1-04-21 14: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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