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同居一年分手涉诉 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男子陈某与女子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两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当天,陈某给付彩礼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除给付彩礼外,原告还给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大约3万余元。订婚后不久两人同居。2018年6月15日,陈某生病住院,但李某未去医院探视,之后便搬走分居。 被告李某辩称,2018年元月,她与原告陈某协商双方结婚事宜,因当时她在省外打工,陈某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她1万元,是用于购买衣服、回家路费等花销。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但需要原告帮助归还所背负外债5万元,原告同意并拿出5万元帮她归还外债。至诉讼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双方在一起同居了一年多,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给她转账购买结婚物品、帮助她归还债务均属自愿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月10日,原告给被告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衣服属于赠
2020-12-01 09: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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