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相关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最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1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