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新增被继承人宽恕权制度 此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一。 同时,新增被继承人宽恕制度,这项规定考虑到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复杂情感,所谓“法不外乎与人情”,也充分显示出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020-11-27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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