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民法典与职场性骚扰问题 【《民法典》条款】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劳动用工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前被性骚扰只是针对职场女员工,但是民法典出台后,并未限定被性骚扰的主体,无论男性女性均可以作为被性骚扰的主体,所以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类似情形进行限制或者约束。

2020-11-27 15: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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