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 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放得很宽。 1、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仅承诺或者实施,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是否实现并不影响; 2、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合法、非法,甚至就是自己的本身职责都算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为亲属谋取利益,有明确权钱交易的,也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0-11-26 16: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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