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合同解除时,装修费如何分担?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如果需要装饰装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以免后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1)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进行装饰装修,(2)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约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归属,究竟是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未明确约定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合同解除时则视双方的违约情形来处理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
2020-11-26 15: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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