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2020年最高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有观点,在该案件中男方对外举债1500万元,借条上无女方签字,女方后期通过银行转账向债权人转款80万元。最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认为仅通过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借款人所借全部债务的追认,依据不足。该笔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借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配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0-11-19 16: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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