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简要案情:2015年1月,李某与某申公司签订期限自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从事销售工作,工资为26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李某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某申公司应书面记录支付李某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李某提供工资清单。2019年9月至10月,李某向某申公司提供了劳动,某申公司未向李某支付此期间的工资。2019年11月1日,某申公司向李某出具了《工作调整通知》,载明“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李某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办事处负责人职务,调回公司山东业务部工作。请本人接到通知后,立即与公司张某进行工作和相关资产交接,并于一周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特此通知。”同日,李某在该通知上签字“接到通知!李某”予以确认。2019年11月4日,李某以某申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申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2019年11月4日起与某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某申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该通知。某申公司
2020-11-15 14: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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