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山
律师

03 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这种类型的不捕是因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在这种类型的不捕中,还包括因“刑事和解”不捕,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在批捕阶段达成刑事和解,本身就反映出了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没有妨碍诉讼的危险,因此属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其中一种情形。 但是,现实中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显然是不可能判处实刑的,但其又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险性,怎么办?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的案件基本上就是要批捕的,但严格说起来是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的,这也是造成“捕后轻刑率”过高问题的一个原因。一般而言,可能判处的刑罚越轻,犯罪嫌疑人越不可能妨碍诉讼,基本上很难具有五种社会危险性之一,实践中将这种类型的不捕一并归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

2020-11-12 17: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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