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0年前社保投诉补缴,到底有没有时效?

重磅!10 年前社保投诉补缴,到底有没有时效?这个案例讲透了! 社保问题一直牵动着大家的心,要是公司没给交社保,多年后还能投诉补缴吗?最近一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案,快来一起看看! 事件缘起:阿珍的社保投诉 2023 年 3 月 20 日,阿珍向社保中心投诉,称公司在 2007 年 3 月 - 2014 年 11 月期间没给她交社保。社保中心迅速行动,给公司下达稽核通知书,要求提交阿珍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等资料。 公司却在《关于阿珍社保补缴案件的申请书》里辩称,阿珍 2007 年 2 月入职,是她自己出于个人原因不愿参保,还填了不愿参保证明书呢。 处理经过:社保中心的稽核与决定 2023 年 10 月 26 日,社保中心经过一番核查,给出稽核情况告知书,明确公司确实没按时足额给阿珍交那段时间的社保。11 月 6 日,社保中心下达稽核意见书,要求公司给阿珍补缴 2007 年 3 月 - 2014 年 11 月的社保费。 公司心里不服气,在 11 月 27 日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市政府维持了社保中心的稽核意见书。公司还是不罢休,干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社保追缴不适用行政处罚时效 一审法院是这么看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都强调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交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就算劳动者自己写了放弃参保证明,这义务也免除不了。 社保中心履行的是稽核职责,和行政处罚可不是一回事儿,对社保缴纳情况稽核并提出稽核意见,没有追诉期限限制。所以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时效问题与多方责任争议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列出一堆理由: 时效问题:公司觉得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 年内没被发现或举报的违法行为,就不该再查处。从 2014 年 12 月起公司已给阿珍交社保,之前没交的行为已结束,社保中心不该再管。 责任分担:公司说没交社保是政策因素和阿珍不配合等多种原因导致,不该全让公司担责。 滞纳金问题:公司认为交社保是双方义务,阿珍签的放弃证明无效,后果该她担,就算要补交,滞纳金也得阿珍出。 诚信原则:公司觉得阿珍主动放弃又投诉补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让她获利。 社保中心也有话说:稽核意见书只是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相关条例和办法都没给社保费缴纳设置追诉期。而且社保是公司法定义务,就算有不缴保证书也无效,滞纳金得公司交。 二审判决:再次明确社保稽核与查处时效无关 二审法院仔细审查证据,确认阿珍和公司在 2007 年 3 月 - 2014 年 11 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没足额交社保。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没对社保费征收设时效限制。社保稽核不是行政处罚,社保经办机构追缴社保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是不同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 2 年查处时效。社保中心的处理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是(2024)鲁 10 行终 149 号(当事人为化名)。 这个案例清楚表明,社保补缴不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限制,公司给员工交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别想着逃避。大家要是遇到类似情况,心里就有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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