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常山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山东-潍坊-奎文
    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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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基本权利

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基本权利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 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修正)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崔常山律师:1317670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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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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