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的性质及是否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问题 人防车位的性质
人防车位的性质及是否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问题 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人民防空地下室并将之设计为平时使用的地下停车位。在司法实践中,人防车位的权属普遍采国家所有的观点,同时也保护投资者的使用权益。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建设单位)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使用权。现实生活中,小区内的人防车位由开发商依法投资及建造,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和收益,实际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使用。人防车位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对人防车位的管理与使用不具有表决权。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具体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对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具有自主权,但应遵循面向全体业主开放的原则。如前文分析,人防车位(车位、车库)在物理结构上虽然是建筑物或构筑物,但从使用功能上看,并非满足人们的居住或商业经营用途,也不符合社会大众对于房屋的普遍认知,故不能认定为房屋,不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否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实际上支持了其他业主对人防车位享有平等的租赁权利,贯彻了人防车位面向全体业主开放原则,体现了民法平等保护的理念,维护了更大多数业主的民生权益。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崔常山律师:1317670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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