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约定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签订时间:竞业限制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在离职一段时内员工无法再从事原先熟悉适应的工作,如果选择在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往往会遭到拒绝。因此在招聘入职环节,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签约优势可以选择在此时间把握签约时机,以满足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发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此时用人单位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一旦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对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用人单位尽可能按照员工的岗位特点业务情况等事先约定好支付标准,否则将由法律强制性调整,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违约责任:为避免员工出现违约情况,用人单位要关注员工离职后的工作状况,可提前约定员工需要提供每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等方式(判断其是否有新工作以及是否与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方可到单位财务处领取经济补偿金。如员工出现违约情况,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责任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要避免出现违约情况,如前所述,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如用人单位想提起解除竟业限制义务,一定意义上属于“违约”,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崔常山律师:1317670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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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5 1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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