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法律认定

嫖娼的法律认定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嫖娼的法律认定:关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崔常山律师:1317670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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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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