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问题
崔常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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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中,如何确定工伤中的用人单位 既然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职工如果发生工伤,应该以哪个单位为工伤认定的对象呢?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在双重劳动关系中,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是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也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质双重劳动关系中,如果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可以办理单独的工伤保险,如果其中一个为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可能无法办理两份工伤保险,在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所有的工伤保险责任要由受伤时的单位承担。 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形式双重劳动关系中,有些新的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者不形成劳动关系,且原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新的用人单位可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所有的工伤保险责任也要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崔常山律师,1317670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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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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