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特殊债务认定

夫妻之间特殊债务认定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1. 父母出资买房 根据最新多个判例,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出资款性质,各地法院倾向判决已经非常明确:即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2. 赌债 夫妻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违法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 个人信用卡等消费贷 信用卡等消费贷,因存在均以个人名义所借,借贷关系持续时间长、小额多笔、不同笔数中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难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该种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考虑金额,金额符合日常消费水平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超过日常消费水平的金额,借款人应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一人承担。 4.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规定,该共同经营主体为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夫妻一方因此所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借贷一方非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其经营收入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为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方式应参照该上述规定,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有证据证明举债方该经营主体的收益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除外。 5.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 因该种债务的发生并非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情况,而是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借款,本人认为对于举债人之间不分份额的共有债务,应当首先推定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仅用于举债人之间,与各自的家庭生活无关。 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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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1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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