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理解

对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理解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只是收受的方式除一般的直接收受外,还通过下列比较隐蔽的方式收受。 (一)以“借款名义”收受 认定时,不仅仅要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应考虑: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用途或者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来往;4、出借方是否要求借款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意思表示及行为;6、归还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 (二)以回扣、手续费的形式收受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作为受贿的款项。 (三)以“借款利息”的形式收受 如确定将钱借出,对方也用款了,该合法部分利息不应作为受贿款项;如利用职务之便,对方不需要资金,且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可向对方退还。 (四)以“礼金”的形式收受 逢年过节,婚嫁丧葬,如礼尚往来,且金额合理的范畴,不应作为受贿金额;如借机存在权钱交易,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按受贿论处。 (五)以“交易”形式的收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存在明显且低于或者高于市场均价或者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按受贿处理。 (六)以“干股”形式的收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干股的,以受贿罪论处。 (七)以“合作投资”的形式收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或参与管理、经营的,则另当别论。 (八)以“赌博”形式的收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但,应当以下列因素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1、赌博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九)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或者收受财物形式收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或将财物直接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十)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形式收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投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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