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骚扰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首先,这一条款明确了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在预防、处置性骚扰行为的功能之外,也有利于受害人收集证据。通常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有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标准,即法律直接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可以以双方未约定有此义务而免责。 其次,该条款也对单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形式进行了列举,包括应当事先采取预防机制、受理投诉机制、调查机制和处置机制等。 最后,该条款也揭示了职场型性骚扰的主要特点是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当然,是否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并不能成为单位是否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只要发生了性骚扰行为,侵害了单位成员的性自主权,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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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17: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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