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主要理由

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主要理由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第249号中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订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复函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又继续在单位提供劳动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司法解释当中“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里对“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入职的当天,而应理解为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之日。 所以无论是入职未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都应当视为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都应当受到二倍工资罚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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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15: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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