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组织卖淫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协助组织卖淫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 组织卖淫罪相比协助组织卖淫罪,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最高刑期只有10年有期徒刑。因此,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是行为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先决条件,也是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点。 从《解释》条文中可以看出,招募、雇佣、纠集是手段,而“管理”、“控制”才是组织行为的核心。“管理”行为是指为了组建卖淫体系,对场所租赁、费用收取、人员调度、拉客望风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控制”行为是指组织者对卖淫全流程的控制,对卖淫时间、地点、价格等方面都由组织者决定,卖淫女并无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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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16: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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