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范畴,不能列入违约金支付范围

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范畴,不能列入违约金支付范围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范畴,不能列入违约金支付范围 比如2020年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函[2020]62号 案例9.《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就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 该案例中的观点认为专项培训费用与工资存在明显区别,工资不属于培训费范畴。 主要从三点对“工资”与“培训费”的区别进行了比较,且认为单位脱产安排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目的是提升个人技能,使其能够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故参加培训的行为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函[2020]62号 (1)从性质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培训的直接费用,工资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从产生依据看,专项培训费用是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产生,工资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产生; (3)从给付对象看,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服务单位等,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脱产参加培训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公司安排,目的是提升其个人技能,使其能够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张某参加培训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对体检公司的劳动义务。综合前述法律规定,体检公司支付给张某培训期间的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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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6: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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