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问题的处理

关于收养问题的处理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关于收养问题的处理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 3.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1)区别于国家机关的收容养育。 (2)区别于寄养。 二、收养的条件 (一)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6条: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条件的五大例外规定: 1.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生到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收养法》第8条第2款)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法》第9条) 3.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法》第7条第1款)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收养法》第7条第2款) 5. 继父母收养子女的。 (《收养法》第14条) (五)收养人、送养人及被送养人自愿 1.收养人自愿(《收养法》第10条后半段) 2.送养人自愿 《收养法》第10条前半段、第13条、第18条 收养孤儿院福利院收养的弃婴和儿童,需要福 利院领导同意。 3.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本人同意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 (一)拟制效力(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 (二)解消效力(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 四、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一)解除的条件 1.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原则上不能解除收养关系。例外:《收养法》第26条。 2.被收养人已经成年的。《收养法》第27条 (二)解除的程序 五、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 1.解消效力。与养父母以及养父母的近亲属间。 2.与生父母间。未成年,自动恢复;成年,协商。 3.养父母与生父母间。 4.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 5.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0-10-11 16:24:19
297,881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