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劳动者请求用人
【裁判要点】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依法应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其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又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情形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常某与某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一份,约定月工资1760元,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合同,但双方均依照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2015年9月底,某公司与常某解除劳动合同。次月,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及诉讼请求 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24640元。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工资差额12320元。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付工资差额12320元。 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常某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320元,驳回常某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常某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320元,驳回常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再审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与常某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31日期满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某公司依法应与常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又未能举证证明常某存在拒绝签订的情形,应向常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双倍工资的其中一倍为工资,某公司已向常某发放,故原审支持双倍工资差额12320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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