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
一、申请主体 1.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儿媳、女婿。 2.非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也可作为申请主体。 3.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向谁申请及法定申请条件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三、保护令可以提出哪些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保护令申请中应高度关注的重要时间节点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或被申请人对保护令裁定不服的,自驳回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人身保护令失效前,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延长、撤销保护令。 4.实践之中,律师在离婚诉讼时(庭前或开庭时)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有的法官会以自己庭审排期太多为由拒绝,律师要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考虑是据理力争抑或稍加妥协。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如果是近亲属代为申请的,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是相关机构代为申请的,要加盖机构公章。如果情况紧急,当事人受强制、威吓的,律师应当告诉申请人口头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口头申请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据。如居委会、街道开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实际证据。如接报警记录,基层组织或相关机构的接来访登记、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实践操作中,相关材料越多越好。如被申请人通过微信语音或者文字威胁申请人的,律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将材料整理出来,并将其中较为激烈的话语以记号笔勾画出来。简而言之,要在材料齐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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