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的离婚诉讼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情形下的离婚诉讼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也能从中感受离婚诉讼的不易。 (一)一方下落不明 1.先申请宣告失踪后提起离婚诉讼的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4款: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2.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二)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以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军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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