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房产问题

婚姻中的房产问题
崔常山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1、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办理登记的 A、婚前。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B、婚后。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购房时另有约定。 房产确权归属的重点: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时间和产权人、婚姻登记的时间、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 2、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 A、婚前。 一方父母的购房出资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赠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B、婚后 一方父母的购房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 3、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将房产所有权过户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 A、婚前。 婚前过户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B、婚后 婚后过户到出自父母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过户到双方名下的,认定为共同财产。 4、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前提: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A、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是其父母名下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借款债权处理。 B、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所享受的个人福利(因自己参加房改,产生的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后,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产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参照前款,视为对其子女的一方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5、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 前提: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根据前面说的婚姻法的重要原则,属于婚前财产,归房产登记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也成为其个人债务。 重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以参考的计算方式:根据增值前的原总房价,计算出共同还贷部分在总房价中的比例,用分割房产时估值的现总房价作为基数,倒推出共同还贷部分产生的增值,最后双方平分。 6、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此种情况不能简单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直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实际生活中,夫妻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时,法院需要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据此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将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作为监护人进行管理。 7、夫妻共有产权的争议解决 前提: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对房产价值及产权归属有争议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A、双方都要房的,可以采取竞价取得的方式,出价高者得; B、一方要房的,但对价值补偿有争议的,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用评估价值做相应的补偿; C、双方都不要房的,用双方认可的方式拍卖房屋,分割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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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17: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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